证券代码:300529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8
债券代码:123117 债券简称:健帆转债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健帆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含税)。
前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
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成
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健帆转债,债券
代码:123117),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0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994,542,669.81 元。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
健帆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健帆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健帆转债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17
(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00,000.00 万元(10,000,000 张)
(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00,000.00 万元(10,000,000 张)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 年 7 月 12 日
(七)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即自 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7 年 6
月 22 日
(八)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
(2021 年 6 月 29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
券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7 年 6 月 22 日止)。
(九)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首日(2021 年 6 月 23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
息年度。
(十) 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30%,第二年为 0.50%,第三年为 1.00%,第四
年为 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十一)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即 2021 年 6 月 23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2021 年 6 月 23 日)
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
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十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十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十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五)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
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年度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
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健帆转债”的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张“健帆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税)。
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8.00 元。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
发利息 10.00 元。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该日为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
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
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
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健帆生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 98 号
咨询联系人:黄聪
咨询电话:0756-3619693
邮箱地址:IR@jafron.com
特此公告。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